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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效,市财政局制定了《宜昌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5日
宜昌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项目支出和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是指运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含政府债券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各类专项支出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程是我市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算评审和进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投资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依据、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项目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湖北省以及宜昌市关于投资、财政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湖北省以及宜昌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设计和建设标准、工程计价规范与定额,与项目工程造价相关的材料、设备、人工及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国家、湖北省以及宜昌市与项目相关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配置标准,项目支出定额、定量及标准和规范。(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准文件,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竣)工图、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五)项目会计报表、账簿、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六)其他。
第六条 项目评审的方式
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定。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市财政局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向受托机构支付,从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或超过400万元、信息化项目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评审;上述标准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报告及相应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由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评审组织单位下达项目投资评审通知书(函)。
2.评审机构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评审时间和评审纪律要求等,并对评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4.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负责。
(二)评审实施阶段。
1.查阅并熟悉与被评审项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审查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调查取证。在评审过程中应深入调查,及时与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4.查阅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
5.审核、计量、分析、汇总。
6.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7.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8.与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投资评审结论,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投资评审结论书上签署反馈意见。对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异议,评审机构应认真分析、复核并逐项给予答复,必要时对投资评审结论进行修正和补充。若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签署书面意见,评审机构应对未签署意见的原因进行必要说明。对评审机构的答复以及修正和补充的评审结论仍有异议的,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方可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复查评审。
(三)评审完成阶段。
1.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组织单位。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评审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制定年度评审计划,指导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受理评审结论异议的复查评审申请。根据复查申请具体事项情况,确定具体复查评审机构或组成专家复查评审小组,开展复查评审。
(五)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按规定对预算评审报告的结论出具项目预算通知文件,对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对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批转)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进行登记备案。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协议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九条主管部门在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五)开展财政统一评审标准以下项目的评审工作。做好评审工作组织、任务下达、评审异议复查、评审报告审核批复等,及时将评审报告及相应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项目评审的前期资料归集、整理工作,及时编制项目预算、竣工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自查报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评审。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和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对评审机构的质疑答复以及修正和补充的评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向评审组织部门申请复查评审。
对复查评审结论与评审机构评审报告结论基本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方按照“谁动议申请、谁担负费用”的原则,向复查评审机构或专家小组支付复查评审费用。复查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可从单位部门预算列支。
(五)根据评审组织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在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应事先征得评审组织单位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得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并按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评审。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审报告及结论的书面意见和异议进行书面答复,对评审结论进行修正和补充。因评审错漏发生评审结论质疑,承担复查评审费用。
(九)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十)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一)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评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的评审。
项目预算由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进行评审。送审的项目预算应严格控制在项目概算金额内。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项审核、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四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量、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的评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批准概算以外的建设内容。
(二)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
(三)工程量计量、定额套用及各项费用计取是否正确。
(四)材料价格的计取和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十五条设备及工器具费用评审。主要是根据批准概算,对各类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超批准概算数量、标准以及随意变更规格型号等。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评审。主要是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之外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及相关费用。对照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审查土地权属是否明确,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用地计划以内,各项费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合同公正及招投标费等其他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三)建设期贷款利息。根据批复的贷款额度、币种和利率、贷款期限等,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实际需要的贷款额度、币种,参照现行的利率和实际建设工期,核定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十七条不可预见费(预备费)评审。按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独立费用),如港监及航道维护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文物保护费、其他工程损失或补偿费用等需要列入项目预算的,应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复进行核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并依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结论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已招标、已签订相关合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涉及工程变更的除外)。经市政府批准确需进行评审的,已招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招投标文件、实施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规性进行评审。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评审。(一)资金到位情况。主要审查各项资金是否同比例到达,是否与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一致,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二)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程序支付各项费用,有无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列支不合理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二十条竣工决算评审包括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进行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严格控制在项目概算金额内。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审核。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审批程序、项目建设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总投资的审核等。
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审核,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情况。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总投资的审核,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等。
第二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主要包括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成本、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拨付等情况,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支付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评审,主要包括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已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结余资金情况等。
项目建设成本评审,主要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期限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执行、是否存在建设概算外项目现象、项目调整概算是否属实、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等。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主要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专项支出项目和专项收入项目。
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支出项目核查。主要包括项目合规性评审、支出预算合理性评审。
(一)项目合规性评审。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2.项目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性评审。
1.审查项目的规模、标准是否符合批准机关核定的规模、标准。
2.审查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收入、使用情况,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挪用资金、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情况。
3.审查项目实施以后的运行情况、投资效果,是否达到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收入项目核查。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税(费)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查核复、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技术要求、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专业评审人员,并明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必要时还应聘请工程技术、经济类专家进行政策、技术与标准咨询。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审人员必须保守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秘密,不得泄露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事项、数据及分析资料;对需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机构和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评审机构和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审机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评审的稽查复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包括对评审程序、评审内容的稽核;对评审依据、评审报告的复核;对评审结论中的各项数据的复核等。
第三十二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线索,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不得瞒报和私自处理,应及时报告评审组织单位。
涉及评审中争议较大、相关方无法协调一致的事项,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评审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确定解决的方式方法,并形成会议纪要。
评审中涉及立项、变更、调概等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评审机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项目预算、决算金额确认。
第三十三条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由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档案等评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四条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包括对评审资料的整理、分类、登记、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成果、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投资评审结论、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项目评审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和专项资金核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评审报告正文、评审结论表和附件等。
(一)封面。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名称、评审单位名称、委托评审时间、委托评审文号和评审起止时间。
(二)签发。主要是评审人员、稽核人员、技术负责人(或主任会计师)审核意见与签章,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与盖章。
(三)目录。主要包括评审报告正文、评审结论表及附件编号。
(四)评审报告正文。主要内容包括:
1.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为评审业务的委托单位,评审报告应载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2.前言。前言对项目评审的根据、起止时间、方式进行说明。
3.项目概况。主要是对项目申报和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实施和各项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资批准总额及资金来源情况等作详细说明。
4.评审依据、范围、内容及原则。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审定的项目预算投资额应与送审投资和批复概算(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并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投资核减(增)原因分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情况、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结余资金及债权债务情况、合同管理执行及变更情况和尾工工程情况作说明分析。
6.相关情况说明。主要是免责声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说明等。
7.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客观真实地反映和分析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8.相关建议。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机构全称、加盖评审机构公章。
10.日期。评审结论签字确认日期即评审报告日期。
(五)评审结论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评审情况摘要表、评审情况汇总表、项目审增(减)情况明细表、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评审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声明书、对评审工作的评价、评审结论送达函和回执。
(六)附件。主要内容包括计价文件、项目批复文件、财政资金文件、评审通知书(函)、项目建设单位评审申请、工程结算审核书、评审机构与人员资质文件、评审相关记录等。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单项工程或分阶段财政预算评审及竣工决算评审。累计送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概算。
第三十九条项目竣工决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评审,依据审计部门审计结论对单位申报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核或批复。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应急、抢险、救灾类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时不进行预算评审,进行竣工决算评审。
第四十二条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类以及服务类项目(信息化项目除外),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进行财政评审。
第四十三条本级财政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和对企业的补助,不进行财政预、决算评审。
第四十四条项目评审的方式除委托中介机构外,还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能依靠自有力量开展评审业务的,也可自主评审,评审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十五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年度预算执行中临时追加项目评审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宜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