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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工程造价公司谈设计变更时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1983年8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0条曾经规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我国《合同法》对此则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即工程的设计变更主要有: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数量、规格;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改变有关上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发生设计变更时,可以按下列办法调整工程造价: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参照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造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此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规定确认时间内不确认的,视为已确认。
4、发包方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的,按双方确定的争议的约定处理。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